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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程序管理规定

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程序管理的

若干规定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本着节约、必需的原则,根据上级和《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艺发[2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就物资设备采购程序等方面特做如下规定。

一、采购范围

1、货物类:指燃料、设备(含教学、科研、办公、安保、后勤服务保障及工程类等所需设备)、产品(含图书、教材、证卡、服装及床上用品、纪念品等)等。

2、服务类:指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公务印刷、办公纸张、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设计及保险等。

3、房屋类:指房屋和土地的出租、出售及购置等。

4、本规定采购范围以外的物资设备。

二、申报程序

1、单项采购额在千元以上要有书面申请,单项采购额5000元以上要有专项论证报告。

2、所有采购申请在使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批后,均要报到资产管理处,再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上报。

三、立项审批程序

1、单项采购额5000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2、单项采购额在5000元—1万元之间,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3、单项采购额在1—5万元之间,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4、单项采购额在5万—100万元之间,院长办公会立项通过。

5、单项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院长办公会立项通过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四、招标采购程序

1、凡采购金额达到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学院审批后,资产管理处报省采购办实行招标采购。

2、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程序。

3、采购方式及项目要求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发布招标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招投标。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工作小组必须在监察审计人员的监督下,从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含三家)的供应商,并发出招标邀请书。

(3)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询价方式采购及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及规定执行。

(4)项目采购额1万元—5万元,学院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采购。

4、项目预算的编制

报省采购办实行招标采购或学院内部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预算的编制,必须在监察审计人员监督下进行。编制人和监察审计人员共同核准后,视为有效招标采购项目预算。

5、组建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方面人员组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后,由评定人共同确定中标单位意向。

6、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要以书面材料按规定程序详细报告采购项目的招、投、中标情况。

7、采购招、投、开、评标和定标的操作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

8、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五、监督管理程序

1、单项采购额万元以上,除使用单位参加外,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全程参与采购程序(含立项、招标、订立合同等)。

2、除职能部门外,监察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要参加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的采购议题。

3、资产管理处对每项具体采购项目都要派专业人员,按合同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物质设备的质量和安装进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4、采购项目结束后,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和乙方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对物资设备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才能执行付款程序。

5、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采购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项目款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学院年度重大支出审批规定程序办理。

六、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含创收资金)发生的所有采购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七、资产管理处是学院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八、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仍按《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九、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采购行为,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计划财务处不予核销相关票据。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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